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
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,各縣(市、區(qū))財政(稅)局,省直各單位,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:
根據財政部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16〕198 號)有關規(guī)定,參照省發(fā)展改革委《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?guī)鞂<页陝跁盒袠藴省罚ɑ洶l(fā)改公資辦〔2017〕3 號),為貫徹落實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要求,規(guī)范專家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,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政府采購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的整數(shù)時數(shù)進行計算和支付。超過整數(shù)時數(shù)不足 0.5 小時(含 0.5 小時)的不計算,0.5 小時以上至 1 小時按增加 1 小時計算。
評審時間從系統(tǒng)所通知的專家到達評審地點集中的時間起至評審結束(完成評審報告)止。
二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下列標準計算:
(一)評審在當天完成的:
1.評審時間在 1 小時以內的(含 1 小時),按每人每次 200元支付;
2.評審時間 1 小時至 2 小時以內(含 2 小時)的,按每人每次 400 元支付;
3.評審時間超過 2 小時且總評審時間不超過 8 小時(含 8小時)的,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小時增加 100 元;
4.評審時間超過 8 小時的,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小時增加 150元。
(二)評審時間超過一天的,按每人每半天 600 元支付。
本標準所規(guī)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為最低標準,從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斐槿〉脑u審專家,其勞務報酬按不低于本標準給付。
國家對于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三、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,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;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,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。
四、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,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、住宿費等實際發(fā)生的費用,可參照采購人執(zhí)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。
五、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(xiàn)場,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,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。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。
廣東省財政廳
2017 年 2 月 20 日